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为保证“营改增”过程中普通发票平稳过渡,安徽省国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自10月1日起实行。
公告全文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新版“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